新兵检发〔2013〕22号 |
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师检察分院、本院各内设机构:
现将自治区高级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兵团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