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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13年10月24日 信息来源:兵团检察院 编辑:郭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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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检察院
 

新兵检发〔2013〕23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师检察分院: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对照评选条件,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推荐的候选集体和候选人初审材料于2013年11月15日前报兵团检察院政治部(通过布谷鸟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耿卫江    电话:0991-235810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13年10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激励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积极创先争优,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科学发展,根据《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关于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奖励工作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和国家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拟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面向全国各级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全体在编在职检察人员。拟奖励38个全国“模范检察院”、59名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105个集体一等功、130名个人一等功。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奖励名额分配以各地基层检察院个数和总体在编实有人数为主要参考,同时兼顾办案数量等因素。“模范检察院”原则上每个省(区、市)分配一个,基层检察院超过160个的,分配2个;“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名额分配以在编在职人数为基准,在编在职人员在6500人以下的,分配1个“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名额;在编在职人员在6500—11500人的,分配2个“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名额;在编在职人员在11500人以上的,分配3个“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双先”评选表彰活动名额分配表》(附件2)。

    授予荣誉称号实行差额评选,拟请各省(区、市)评选机构在分配的“模范检察院”和“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奖励名额基础上,分别增报1个名额进行差额评选(军检和兵团除外)。各省(区、市)评选机构在呈报推荐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奖励名额进行排序。差额落选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查符合有关奖励条件的,给予记一等功奖励,纳入各省(区、市)奖励分配名额总数,不再另行增加名额。

    二、推荐评选条件

1.推荐评选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三章第八条、第十条执行。

2.推荐参评全国“模范检察院”的基层检察院,除符合上述参评条件外,须在近5年内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且获得过集体一等功以上奖励或曾两次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堪称楷模。

3.推荐参评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的检察人员,除符合上述参评条件外,须在检察机关(含派出机构)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且获得过二等功以上奖励,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堪称楷模。

4.获得过全国“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的基层检察院和个人不再参加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关于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奖励工作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明确的程序,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认真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属(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的“模范检察院”和“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应经所属(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察院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区、市)评选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将初审材料报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确定推荐对象后,及时反馈各省(区、市)评选机构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集体名称、个人姓名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区、市)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评选工作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执法办案一线努力工作的检察人员倾斜。分州市检察院、厅级(含)以上检察人员不参评全国“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原则上也不参加一等功评选(特别优秀的酌情考虑);县处级检察人员参评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20%。评选对象要具有广泛代表性,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女检察人员比例。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各地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检察机关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自下而上,层层把好政治关、条件关、程序关、事迹关,确保推荐对象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拟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征求同级地方党委意见;对先进个人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必要时,高检院政治部会同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对各地上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实地考察。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肃评选纪律,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搞“弱势陪选”,不留机动名额,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坚决杜绝“跑先进”、“买先进”、“骗先进”等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评选工作风清气正。对违反评选纪律的行为,高检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省(区、市)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初审材料请于2013年11月25日之前报送。初审材料包括:省级评选工作机构评选推荐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6,须按推荐顺序填写推荐对象)、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用A4纸打印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复审(正式)材料请于2013年12月25日之前报送。复审材料包括:正式推荐报告、《检察机关集体表彰奖励推荐审批表》(附件3)、《检察机关个人表彰奖励推荐审批表》(附件4)、《推荐表彰奖励人员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用A4纸打印一式6份并附电子版光盘。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不同内容的彩色照片4张;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照片均请同时发送电子版,并请注明单位、姓名。

    推荐审批表等可到检察专线网高检院门户网站“系统通知”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gj.pro,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通过检察专线网电子邮箱zzb_llc@gj.pro,发至高检院政治部理论教育处。

四、奖励办法

     2014年上半年,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对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全国“模范检察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励证书,明确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集体一等功,颁发奖牌;个人一等功,颁发奖章、奖励证书。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成立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高检院政治部,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检察院,参照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军事检察院民事检察厅负责军检系统推荐评选工作。2013年11月1日前,请将本地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丁旭涛、杨虎德、刘德茂

联系电话:(010)65209508、65209182(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100726

电子邮箱(检察专线网):zzb_llc@gj.pro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电   话:(010)84233499

传   真:(010)84233475


附件:1.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双先”评选表彰活动名额分配

        表

     3.检察机关集体表彰奖励推荐审批表

     4.检察机关个人表彰奖励推荐审批表

     5.推荐表彰奖励人员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