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沙井子垦区院建议,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某为昌吉某大学在校一年级学生,2016年8月暑假回家期间,临时起意,在二团一手机店盗窃5部手机,经鉴定价值6960元。案件移送至沙井子垦区院后,垦区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鉴于马某的行为系初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财产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强烈,一旦判处实刑,不仅直接剥夺了继续上学机会,还可能在服刑期间交叉感染,不利于马某回归社会。
承办人综合考虑,提出了适用缓刑量刑建议,协调法院。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建议,依法对马某判处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