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少林(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正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由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史少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