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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组织召开四级检察院视频培训会 为战“疫”检察办案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年03月22日 信息来源:高检院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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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四大检察”如何发力?

四级检察院视频培训会为战“疫”检察办案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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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疫情期间首场最高检领导干部专题讲座。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讲座并讲话。

“政治性强、理论性透、指导性实,干货满满!涵盖了战‘疫’实践中检察办案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于身处一线办案的我们来说真是‘及时雨’!”3月6日上午,在分会场听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四级检察院视频培训会后,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检察官严琳表示很过瘾:“一些认识上有偏差、实践中有困惑的问题都清楚了。”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检察机关自身防控和检察办案工作任务都很繁重。为何还要组织召开四级检察院视频培训会?主持视频培训会的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开宗明义:“我们举办这次限制人数的视频培训会议,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更加精准、更富成效地应对接下来的战‘疫’履职,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战‘疫’办案理念,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疫情防控,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大局。”

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如何进一步把中央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落细落具体?在涉疫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把握司法政策?培训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代表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以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了回应,明确涉疫防控检察业务工作有关问题,对涉疫案件办理提出明确指导意见,为各地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服务战“疫”大局划重点、解疑难。

一个小组统筹指挥,把习近平总书记依法防控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办案中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依法防控检察履职在内,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挑战。对这场大考,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下,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职,贯彻落实党中央一系列重大举措,服务保障防控工作大局。”会议对前一阶段检察机关依法战“疫”的情况进行了简要回顾。

疫情发生后,最高检在一丝不苟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灵活采取远程视频、电话、网络、微信等务实有效方式指导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同步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和办公办案工作。为把习近平总书记依法防控的要求落到实处,最高检成立了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在最高检党组领导下负责“抗疫”期间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涉疫情案件统一适用法律政策,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经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研究,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及时为基层办案一线解疑释惑,对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以“两高”研究室负责人联合答记者问的形式作了公开解答。关于工作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在“检答网”上发布了指导意见。为强化对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的指导,最高检还以每周一次的频率连续发布四批27件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办案指导,为其他执法司法部门提供参考,促进更好地依法战“疫”。

比如,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怎么处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如何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经研究后明确,对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观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中疑似病人的行为还必须造成传播后果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从严把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此次“两高两部”的司法解释和最高检的相关案例“有效”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的适用,既依法严惩有关犯罪,也防止不分情况“一律从严”,体现了法治的温度,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抗“疫”的法治思维。与此同时,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还对妨害公务罪受侵害对象的范围如何把握、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如何把握刑事司法政策界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各地检察机关办案提供指南。

一条主线贯穿培训始终,针对一线办案难题答疑释惑

就各地检察机关反映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视频培训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办案标准,再次重申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等办案标准,特别强调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非常时期,一般采用什么样的办案方式?培训会给出答案—— 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疫情蔓延,对人员流动、人员接触等均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在此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电子卷宗审查为主要方式,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形式,尽量不采用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办案方式,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战“疫”时期,刑事强制措施如何把握?会议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可建议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场所予以监视居住。

疫情防控时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落实?刑事执行检察以何种方式进行?未成年人检察如何开展?如何做到疫情防控与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两不误?对这些基层关心的办案难题,培训会都一一进行了回应,明确了办案标准。

一个理念始终明晰,依法防控“四大检察”一个不能少

非常时期,检察办案助力依法战“疫”,不能只有刑事的一手,“四大检察”都要有所作为。对于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会议也进行了明确——

民事检察方面,对涉疫情防控医疗纠纷案件,要在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局势、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合理认定医方是否尽到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医疗条件相应的诊疗义务。行政检察方面,依法妥善处理重大敏感行政案件,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尊重不同机关法定分工的前提下,探索在行政复议环节的提前介入,发挥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和司法专业判断等优势,做好涉疫行政争议矛盾化解工作。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将支持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开展疫情防控放在优先位置,准确把握公益诉讼检察自身职能优势,找准疫情防控期间工作着力点,善于在办案中发现社会管理漏洞,以点带面推动整治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发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职能作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培训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方法!”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检察五部主任吴军表示,“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要通过认真办好每一起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为疫情防控作出检察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