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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检察:全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年07月29日 信息来源:检察院 编辑:兵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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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检察院

日前,兵团检察院出台《兵团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部署,将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作为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重要内容,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检察法治保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兵团辖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要求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的理念,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依法慎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从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建议,避免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处理。


《意见》要求,要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职责,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部署兵团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类犯罪,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起诉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犯罪,深挖彻查背后的保护伞;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纠正侦查机关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久侦不结、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认真审查涉民营企业刑事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重点查办涉民营企业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以及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因司法不公引起的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错误的生效判决。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防止随意提起公益诉讼影响民营经济发展,切实将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意见》要求,要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部署兵团各级检察机关注重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人员、财物范围,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的强制性措施,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民营企业负责人被依法羁押的,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实现经营管理平稳过渡,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建立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同步做好办案风险预警防控和以案释法工作。对办理重大敏感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针对案件存在的矛盾点、风险点,提出防范对策,主动“诊脉开方”,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完善内部管理。


《意见》强调,要立足实际延伸职能,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实效。部署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专项整治,督促民营企业建立违法犯罪预防机制,帮助企业及时止损,避免风险。针对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帮助企业强化产权保护意识;同时妥善处理因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问题引发的发生在检察环节的群体性上访。主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在兵团民营企业中开展以民法典等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帮助民营企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效控制重大法律风险;积极拓展检察机关法律服务渠道,充分发挥视频接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网络服务平台、检察院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的作用,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和信访快速处理机制,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进一步加强与兵团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宣传平台,积极宣传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广泛传播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的“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


《意见》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要求兵团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民营企业创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纳入各级院领导班子工作考核内容,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和督查检查。切实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听取民营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服务需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合协作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协作配合机制,认真研究推动解决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注重加强与兵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协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