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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第八师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

发布时间:20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检察院 编辑:兵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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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检察院

    近日,由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强奸、盗窃案获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某由有期徒刑四年改判为六年。

    2019年8月7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盗窃罪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6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强奸罪(未遂)、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该案属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应认定既遂。法院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向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八师检察分院在办理该抗诉案件中,一是针对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在校生的情况,本着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角度,从外围补充调取了法医的证言、送检的物证、送检检材的来源、相关照片、说明;二是结合新证据对本案综合分析论证、充分研讨后,作出支持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三是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拒不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狡辩,出庭检察人员对证据综合分析、有理有据的发表公诉意见,上诉人表示认罪。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采纳了第八师检察分院的抗诉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强奸既遂的事实予以认定,撤销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犯强奸罪量刑部分的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以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的成功抗诉,维护了司法公正,有力地打击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切实地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