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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健全反恐维稳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实务思考

发布时间:21年02月02日 信息来源:检察院 编辑:兵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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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检察院

赵铁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易志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法学博士

【关键词】反恐维稳常态化工作机制

【摘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反恐维稳工作,必须坚持“警钟长鸣、警惕常在”工作意识,围绕反恐维稳工作形势要求,健全反恐维稳形势常态化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反恐维稳体系常态化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反恐维稳办案常态化规范管理机制、反恐维稳工作常态化指导考核机制和反恐维稳能力常态化建设提升机制,为全面营造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4043(2020)-12(下)-0005-4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敌人。我国高度重视反恐维稳工作,注重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在反恐维稳工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职能作用。笔者以新疆近年来反恐维稳工作特别是兵团检察机关反恐维稳工作实际为实践依据,认真对标“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紧密围绕“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具体要求,就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反恐维稳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出有关对策。

一、以“聚焦大局”为要求,健全反恐维稳形势常态化分析研判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反恐维稳工作,首要在于对当前反恐维稳形势“知大局、识大体、明大势”,以此为基础筑牢科学明晰的反恐维稳工作意识。以新疆工作为例,涉疆问题根本不是美方所鼓噪的人权、民族、宗教问题,而是反暴恐和反分裂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在内的“三股势力”,在新疆实施数千起暴力恐怖事件,造成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严重践踏当地人民各项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上审视、谋划、部署新疆工作,确定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工作总目标,丰富和发展了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正确指引下,新疆坚持综合施策、打组合拳,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反恐维稳各项工作,社会大局实现持续稳定,连续三年多无暴恐案件发生,各类案件数持续下降,各族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对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信心也明显增强。在新疆社会大局持续保持稳定的良好局面下,兵团检察院依然高度注重围绕反恐维稳工作新形势,常态化组织开展学习研讨、分析研判,通过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关于反恐维稳工作决策部署精神,反复学深悟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去年以来发表的《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新疆的若干历史问题》《新疆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等白皮书精神,引导兵团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虽然近年来我们取得了反恐、去极端化斗争重要阶段性胜利,但当前“三股势力”及其影响依然存在,“东突”势力依然在伺机制造事端,新疆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此,新形势下兵团各级检察机关需继续坚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保持新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更加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工作总目标,始终坚持“警钟长鸣、警惕常在”的反恐维稳工作意识,继续深化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反恐维稳常态化工作机制,为全面营造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强化有力司法保障。

二、以“强化合力”为目标,健全反恐维稳体系常态化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的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加强与同级党政部门特别是政法机关的协调衔接,加强与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联动配合,健全完善反恐维稳体系常态化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切实为推动反恐维稳工作形成合力贡献检察智慧。例如,针对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特别是有关“存量”案件中犯罪人数多、时间跨度大、犯罪事实和次数多等特点,检察机关应注重与公安机关、法院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会商协商、专案研讨等常态化协调工作机制;针对重点案件可以积极支持推动建立各家政法机关工作专班机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效强化该类案件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工作共识,确保准确有效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关键证据和法律适用等可能产生分歧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前介入,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常态化信息共享、沟通衔接工作机制,对涉恐涉暴存量线索强化立案监督,坚决防止有案不立、执法不严;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例如,兵团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坚持党政军警兵民协调联动”的反恐维稳工作部署要求,在认真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落实维稳值班备勤、社会面防控、“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等各项任务要求,切实做到一手抓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一手抓最大限度争取和凝聚人心;积极主动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建立健全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在反恐维稳工作中强化信息联动和协调配合,确保依法正确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同时注重协同深挖打击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保护伞”“两面人”等职务犯罪问题。

三、以“客观公正”为标杆,健全反恐维稳办案常态化规范管理机制

一是强化办案工作内部规范机制。首先,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要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健全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专业化办案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捕诉一体”工作要求,强化办案内部监督制约,确保集中精力准确打击有关犯罪,依法快捕快诉、提升办案能力。其次,积极顺应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现实需要,强化电子数据审查把关机制,有效提升对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审查把关能力。再次,注重加强对犯罪活动的源头预防治理,针对反恐维稳相关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漏洞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治根”“治本”,积极彰显“成功办理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反恐维稳司法办案工作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与预防教育挽救相结合,对少数十恶不赦、顽固不化的暴恐团伙头目、骨干分子必须严惩不贷、依法处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免遭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侵害;对多数罪行较轻和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的人员,以教育、挽救、保护为主,切实强化预防性反恐工作意识,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挽救方式而非严惩方式、关爱方式而非嫌弃方式进行帮教转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准确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反恐维稳司法办案工作中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同时,维稳任务较重地区检察机关应紧密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注重把反恐、去极端化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三是强化法治理念和人权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在反恐维稳司法办案工作中应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有关规定,切实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持续更新监督理念,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有机统一。检察人员应树牢正确的人权观,充分认识到保安全才能保人权,依法打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违法犯罪,保障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是对人权的最根本保护。各级检察机关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依法开展反恐维稳斗争,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惩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切实满足各族人民群众对安全稳定、社会和谐的法治需求和殷切期待。与此同时,在反恐维稳司法办案过程中,应切实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客观公正办案,依法落实对诉讼参与人人权保障的各项法定要求,特别是高度重视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法定权利,切实做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以“办案质效”为核心,健全反恐维稳工作常态化指导考核机制

一是加强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针对反恐维稳工作中的重大复杂案件,上级检察机关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统一调用辖区内办案力量,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反恐维稳相关案件的统一审核把关机制,通过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反恐维稳司法办案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策取向和办案导向,确保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标准的客观公正、统一规范。

二是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机制建设。上级检察机关应强化对下业务指导,加强对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督导,统筹协调办案工作。维稳任务较重地区应抓实落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下级检察机关制度,进一步强化“点对点”“面对面”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制约基层检察机关反恐维稳司法办案工作的瓶颈问题,切实将基层检察工作作为工作指导、业务推进的重中之重。例如,为推动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反恐维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兵团检察机关积极推进落实三项机制:其一,实施下派带案锻炼机制,组织兵团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直接赴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特定案件,在直接参与基层办案中抓指导、抓协调;其二,实施巡回指导机制,组建由兵团检察院院领导任组长、各分院及垦区(市)检察院相关业务骨干为成员的巡回指导组,配齐配强业务巡回指导力量,对办案力量相对薄弱、办案阶段性任务较重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指导;其三,实施远程视频“会诊”机制,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上级检察机关及异地检察机关办案骨干人才,与办案地检察机关一起通过远程视频研究案情、思考对策、提出建议,在不增加基层负担的基础上帮助提升办案质效。

三是加强反恐维稳工作考核机制建设。各级检察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反恐维稳工作实际,将检察官办理反恐维稳相关案件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重要内容,将基层检察院开展反恐维稳工作情况纳入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重要内容,注重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完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正确工作导向、全面考量司法办案质效的考评机制。强化对检察官办案理念和正确业绩观的科学引导,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将检察官依法履职要求细化落实到反恐维稳司法办案各个环节,引导检察官真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办好每一起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例如,兵团检察院在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案件质量评价、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最新工作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具体部署,及时修订完善有关业务条线考核标准和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标准,将反恐维稳相关案件办理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通过运用好考核“指挥棒”,持续推动检察机关反恐维稳工作规范化开展。

五、以“过硬本领”为依托,健全反恐维稳能力常态化建设提升机制

一是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应紧密围绕反恐维稳司法办案实际需求,加强办案力量配备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刑事检察人员,特别是注重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及时补齐补强反恐维稳任务较重地区所需的双语办案人员、技术辅助人员。反恐维稳任务较重地区检察机关应坚持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严格落实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工作要求,组织引导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在反恐维稳相关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中既升旗举帜“挂帅”、又真刀真枪“出征”。办案力量相对薄弱的基层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要求落实落细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各项工作机制,全面彰显检察委员会在反恐维稳业务决策、案件办理中的法定职能、应有作用,同时发挥好检察官联席会议重要作用,通过凝聚集体智慧弥补业务力量不足之短板。

二是严格队伍教育整顿。检察机关在组织检察人员积极投身反恐维稳斗争中,应注重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全面培育检察队伍顽强的斗争精神、坚韧的斗争意志、高超的斗争本领;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严格养成检察队伍敢于担当、狠抓落实的务实作风,引导树牢常态化、科学化反恐维稳工作意识。反恐维稳任务较重地区检察机关应认真剖析极少数检察人员中可能存在的思想不纯、立场不正等问题,始终坚持把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统筹抓、融合抓,有针对性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坚决清除检察队伍中“保护伞”“两面人”等害群之马。同时,认真贯彻“一手抓依法打击暴恐分子,一手抓最大限度争取和凝聚人心”工作要求,立足检察职能持续深入组织开展反恐维稳宣传活动,积极汇聚起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强大正能量。a

三是积极提升监督能力。反恐维稳司法办案工作同样属于政治性极强的检察业务,需要检察机关在反恐维稳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中,始终紧盯短板问题、瞄准病灶痛点,注重综合施策、突出能力建设,通过强化实战练兵、业务培训、办案指导、作风整顿等方式,积极锻造新时代检察铁军。检察机关应注重引导广大检察人员通过检答网咨询答疑、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学习应用等常态化学习方式提升办案能力,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办优反恐维稳相关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切实强化上下交流、异地互动,推动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接触案件类型单一、办案经验缺乏积淀等问题;坚持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紧紧围绕司法办案这个中心,组织广大检察人员针对反恐维稳司法办案实务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强化理论支撑,推动办案队伍更准把握司法政策、更好优化监督能力、更实彰显工作效果。


*本文刊登于《人民检察》杂志2020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