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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出炉!兵团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典型案例选编

发布时间:21年12月03日 信息来源: 编辑: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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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伟

编者按:兵团各级检察机关主动融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紧盯农田塑料薄膜污染土壤、连队人居环境整治、食品安全损害群众健康等问题,持续加大公益诉讼监督力度,办理了一批质量好、效果佳的案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司法保障,为服务兵团乡村振兴贡献了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目录

一、奇台农场农田残膜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二、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第三师四十六团依法履职案

三、第十四师昆玉市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牲畜屠宰行业及牲畜屠宰活动监管职责案

 

一奇台农场农田残膜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 

要旨

农田残膜随意露天堆放极易造成二次“白色污染”,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主动履职尽责,通过办案,推动探索农田残膜回收闭环管理模式,建立长效综合治理机制。

基本案情

奇台农场主要种植小麦,属于农田残膜二级中度污染地区,农膜机械回收效果较好,但存在残膜堆放处理不当等固体废物污染问题。2020年6月,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在奇台农场19连8号机井旁的村道路北10米处,距离退耕还林枸杞地西南角约20米处,发现有农田残膜露天堆放在公路边,现场可见部分使用过的农药、化肥的包装空瓶、编制袋子露天弃置,在农田残膜堆附近可见大片枸杞地田垄,给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现场调查核实固定公益受损事实证据,通过调取《第六师团(场)机关科室主要职责(试行)》(市编办发电[2018]4号),确定奇台农场为监督对象,明确其依法具有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及《兵团农田残膜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攻坚计划》等,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奇台农场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清理田间地头、道路沿线、水渠林带等重点区域区域的露天残膜堆及塑料包装等固体废物垃圾,合理增设农田残膜集中回收堆放网点,并加强相关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

收到检察建议后,奇台农场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整改,投入近30万元专项资金,对标19连存在的问题,要求农场所属各连队在田间地头、道路沿线、水渠林带等重点区域开展排查整改,将露天堆放的农田残膜以及随意抛撒的农药、种子、化肥等塑料包装袋进行集中清理,拉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堆放、统一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共清理残膜堆23处,清运残膜50.83吨,为连队指定或修建残膜堆放点24个,并统一设立了24块标志牌,给其中6个连队的堆放点安装了围栏。同时,奇台农场初步建立了长效整改机制,先后出台下发了《奇台农场关于认真做好秋季农田残膜回收工作的通知》、《奇台农场残膜回收验收表》和《奇台农场废弃农膜污染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等制度、文件,要求各连队按照文件规定回收残膜并送至指定地点堆放,通过发放宣传单、发送微信小视频等形式教育引导连队职工群众加强监督,增强职工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做到农田残膜、农药、种子、化肥等包装袋及时收集,提高农田残膜定点集中堆放的自觉性。

典型意义

农田残膜集中定点堆放,集中统一处理,是当前治理“白色污染”遏制增量,减少存量的主要方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始终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对发现的农田残膜随意露天堆放造成固体废物二次污染的问题,依法积极跟进,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有力地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尽责,以点带面,推进专项整改,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为建设“绿水、青山、蓝天、沃土”的美丽农场彰显了检察担当、贡献了检察力量。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公益诉讼案例,为农场机关单位、连队职工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公益保护课和法治宣传课。

 

二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第三师四十六团依法履职案

要旨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和农村社会文明和谐,也是团场综合配套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有利于督促团场建立健全城镇环境卫生治理组织机构、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0日,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第三师四十六团连队存在就地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垃圾储运设施缺失,现场脏乱等现象,严重污染辖区环境。团场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使团场生态环境受到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经实地调查走访后认为,第三师四十六团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疏管、漏管行为,致使连队垃圾处理不规范、不及时,直接影响团场的环境面貌和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向团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团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责令环保部门积极履行具体环保职责,督促连队加强对垃圾的日常管理,制定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案;限期整改肆意倾倒垃圾和垃圾储运设施不健全的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第三师四十六团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整改。投入资金22万元,购买垃圾船30个、垃圾桶652个。编制印发了《连队人居环境整治四级网络化长效管理制度》、《连队人居环境垃圾治理保洁制度》等五项制度,逐步完善“科室挂钩包连、连队两委分片包干、片区网格长包户、职工门前三包”等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理机制,达到建管并重、运行良好、长效治理的效果。

典型意义

2020年,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党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改善人居环境重要指示,积极推进“连队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民生工程。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师市深化改革大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团场行政部门依法履职,践行了检察机关“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公益保护理念,共同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三第十四师昆玉市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牲畜屠宰行业及牲畜屠宰活动监管职责案

2 

要旨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师市党委、政府支持,更好促进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切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通过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方式,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深入践行“多赢双赢共赢”办案理念,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中发现,辖区皮山农场、一牧场等团场的屠宰场所存在检疫人员无检疫证、无检疫资质;检验化验设备缺失或闲置,宰前、宰后检疫条件不足;宰后牲畜内脏露天堆放,未做无害化处理,处理方式未达到《第十四师生猪屠宰场各项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的有关要求;屠宰场卫生、环境差,屠宰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消毒设施不完备,未进行日常消毒消杀等问题,致使辖区肉类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院发现线索后开展立案调查,通过走访调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师市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动物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职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辖区肉类食品的安全隐患,对辖区居民“舌尖上的安全”构成极大隐患威胁。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召开圆桌磋商会议,采取宣告送达方式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师市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师市党委、政府领导针对师市农业农村局整改报告作出重要批示:1.请师市办公室商检察院专题了解师市各行政部门检察建议书专项工作情况。2.征求检察院对农业农村局整改工作的意见。该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及时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向师市党委作了专题报告,得到师市领导充分肯定和支持。

该院收到师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复函后,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发现各行政机关制定的整改措施、计划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够详实具体,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的问题。该院根据师市党委、政府领导相关批示精神,再次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了沟通、磋商,督促其进一步完善了整改措施计划,并监督其按照计划持续整改。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表示将积极整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落实整改工作。目前,皮山农场、一牧场等团场的屠宰场所屠宰环境均有了明显改善,肉类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减少,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直接关系团场职工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辖区食品安全监管为切入点,通过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召开磋商会等方式,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凝聚保护食品安全的合力,为辖区食品安全保护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