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陈海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一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既是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历史使命,也是提升涉外法律监督能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举措。西北地区检察机关通过构建跨域协作机制、深化国际司法合作、服务自贸试验区等实践,为经济带建设提供法治保障。针对涉外人才短缺、业务机制失衡、服务供给错位及跨国协作效能不足等挑战,需加强涉外检察队伍建设、优化涉外案件办理机制、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构建高效司法协助平台等,全面提升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质效。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 涉外法治 司法协作 机制创新
全 文
检察机关以法治护航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内生动力、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关键举措。本文聚焦西北地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的职能创新与机制优化路径,旨在破解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的瓶颈,助力提升丝绸之路经济带法治护航水平。
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意义
丝绸之路经济带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检察机关以法治力量护航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将法治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不仅可以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与经济秩序,更能通过塑造法治公信力激活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内生增长潜力,更好彰显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首先,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通过强化国际司法协作能力、提升跨境法律规则应用水平、培育专业化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法治化护航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契合国家对外开放的战略定位,能够有效化解跨国经贸往来中的规则冲突与治理风险。其次,检察机关依托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精准打击跨境经济犯罪、规范区域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安全、有序、公正的法治生态,增强国内外投资者对经济带沿线投资安全性的预期,优化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营商环境,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向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集聚。
二、西北地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有益实践
近年来,西北五省区、内蒙古和兵团检察机关通过机制创新、安全护航、开放服务与生态治理等多维度实践,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一)构建丝路跨域协作机制,释放区域协同效能
在最高检领导下,西北五省区、内蒙古和兵团检察机关建立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加强西北地区检察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同保护、生态治理等多项协作配合机制,不断放大司法协助效能,逐渐形成西北地区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检察品牌集群。例如,甘肃武威与新疆乌鲁木齐检察机关联合开展“春晖行动”,为甘肃籍赴疆务工人员提供权益保障,共护沿线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又如,新疆与兵团检察机关针对“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开展专项监督,推动建立跨省域联防联控机制,共建绿色丝绸之路经济带。
(二)建立交流机制,加强与丝路沿线国家司法合作
西北地区检察机关不断发挥独特区位优势,加强与丝路沿线国家司法合作,积极搭建涉外司法合作平台,推进涉外检察合作工作稳步开展。如内蒙古检察机关与蒙古国临近省份签署界河、界湖保护协议,建立中蒙边境视频会晤机制。陕西检察机关赴非洲国家,就陕资企业或涉陕企业海外法律风险、合法权益保护和境外安保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帮助海外企业解决实际法律困难和问题。
(三)聚焦开放枢纽,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
2017年、2023年国家相继在陕西、新疆设立自贸试验区,陕西自贸试验区定位为“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新疆自贸试验区定位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陕西检察机关对接自贸试验区及“秦创原”平台,联动法院、公安等部门为企业提供精准涉外司法服务。新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法务区建设,设立检察服务中心,建立金融犯罪专项督办机制,对证券、洗钱等案件实行提级监督。兵团检察机关出台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若干措施,通过制度创新与职能延伸,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注入动能。
三、西北地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现实挑战
当前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工作中,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短板和挑战。
(一)涉外检察人才短缺、储备不足
受制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资源禀赋有限等客观条件,西北地区在吸引和稳定精通外语并兼具国际法背景的复合型检察人才方面存在不足。与此同时,现有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僵化,未能针对性地为具备外语及国际法资质的特殊人才开辟差异化招录通道。而本地尚未构建有效的检校协同机制,政法高校资源未能充分转化为提升队伍实战能力的智力支持。这种“量少质弱”的困境直接削弱了司法办案的核心能力:其一,在办理涉外案件时,高度依赖外部翻译服务,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导致关键证据提取、审查的精准性与时效性难以保障,甚至存在证据审查疏漏的风险。其二,基层办案力量捉襟见肘,大量涉外案件由仅熟悉传统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办理,其对于涉外商事领域复杂规则体系的认知存在显著短板,难以精准识别和定性涉外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影响了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二)涉外检察案件办理机制不优与综合履职机制缺位
由于总结提炼不足,西北地区检察机关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科学且适应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特点的涉外案件办理机制,集中管辖机制不健全,类案强制检索制度和案件质量定期研判机制落实不到位,案件分类标准模糊,各级院在处置涉外疑难复杂案件时易出现程序疏漏,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办案质效。同时在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时,过度倚重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对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重视程度、资源配置和专业化建设均显不足,导致在处理涉及企业跨境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复杂问题时,难以实现“四大检察”有机衔接与协同发力,削弱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的整体合力。
(三)检察服务供给与涉外企业需求错位
西北地区检察机关服务供给与企业实际需求存在脱节。在需求响应层面,西北地区检察机关主要以传统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方式为主,对涉外企业跨境法律风险的调研深度不足,缺乏有针对性的多元化的服务方式。在服务模式层面,过度侧重犯罪事后打击而忽视事前预防机制建设,导致服务重心偏移。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西北地区检察机关尚未建立常态化企业需求反馈机制,加之对中亚国家商事法律环境的研究不足,难以实现从“被动办案”向“主动护航”的服务转型。
(四)跨国司法协作机制效能不足
西北地区检察机关在开展跨国司法协作以应对跨境犯罪、保障区域安全与经贸往来方面,面临协作机制空转、技术支撑薄弱的困境。由于我国与中亚等国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多属原则性声明,实践中对于打击跨境洗钱、网络诈骗、恐怖主义等犯罪,缺乏清晰、统一、高效的操作规程,导致协作程序繁琐,质效不高。在信息化技术应用方面,由于投入不足,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跨境电子证据交换平台尚未建立,目前仍严重依赖传统的外交照会、邮政快递等线下方式,效率低、响应滞后。
四、西北地区检察机关护航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完善路径
西北地区检察机关需立足职能、创新机制,有效破解队伍结构不优、涉外法治履职能力不足、服务保障不够精准等难题,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提供更优法治保障。
(一)聚焦软实力建设,通过“引育用”加强涉外检察队伍建设
西北地区检察机关加强涉外检察队伍建设,是服务国家战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一是建立定向与柔性相结合的人才引进机制。西北地区检察机关要重点引进精通俄语、阿拉伯语等小语种,且具备国际商法复合背景的专业人才。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具备外语背景的人才适当放宽招录条件,拓宽涉外检察人才来源渠道。二是探索检校协同育人模式。依托与西北政法大学、新疆政法学院等院校的合作机制,建立“理论教学+实战演练+国际交流”三位一体的培养体系,通过参与跨境案件办理、国际司法协作等实践,加速培育既通晓沿线国家法律体系又熟悉国际公约的专业队伍。三是创新人才使用机制。探索建立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库,实行人才跨区域调配,用好西北地区法学高校资源,组建涵盖高校学者、涉外律师的“丝绸之路检察顾问专家库”,通过案件会商、专业授课等方式实现智力资源共享,解决基层院涉外案件办理“单兵作战”困境。
(二)聚焦高质效办案,推动“四大检察”协同发力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涉外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类型日益复杂,不断优化涉外案件办理机制,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一是借鉴北京、广东、江苏等地经验,探索涉外案件集中管辖,建立专门办案团队,实现办案专业化与管理扁平化。结合实际,探索制定本省区涉外检察工作规范,为基层办案提供指引。二是建立涉外案件分类标准体系,按涉外因素复杂程度分为基础、疑难、重大敏感三类。基础案件实行“一站式”快速办理;疑难案件由省院挂牌督办,组织三级联动指导组全程跟踪;重大敏感案件制定“三同步”预案,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层报上级检察机关,通报外事部门,防止出现负面舆情。三是完善涉外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要求承办检察官参考类似案例。推行案件质量定期研判制度,构建“一案四查”评估体系,从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效果评估和风险防控四个维度,全面评估涉外案件办理质量。四是强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突破“重刑事轻民行”的履职局限,刑事检察聚焦打击跨境洗钱、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通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涉外企业合法权益。民事行政检察重点护航企业“走出去”,通过支持起诉、执行监督保护境内外投资者权益。公益诉讼检察聚焦跨境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联合沿线国家建立生态损害协同治理机制,以“四大检察”合力回应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多元法律需求。
(三)聚焦企业发展需求,持续提升检察服务质效
西北地区检察机关护航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需要精准对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求,提升检察服务质效,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搭建检企沟通平台。通过在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设立检察联络机构、开通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沟通渠道等方式,及时受理园区企业的诉求和举报。定期开展检企对接活动,邀请企业代表参与检察工作座谈会、公开听证等,听取园区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方法。二是积极构建涉外法治风险防控体系。参考四川检察机关经验,联合科研院校和审判机关编著《丝绸之路经济带外贸国别法律指引手册》,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指引,有效提升预判、抵御、化解贸易纠纷能力。三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综合履职,重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窃取商业秘密等犯罪,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推动侵权线索双向移送、证据互认,针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技术合作项目,建立核心技术专利名录,对高铁、新能源等领域重大创新成果实行“一案一策”保护。
(四)聚焦丝绸之路多元合作,构建符合区域实际的高效司法协助机制
丝绸之路经济带连接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境犯罪、跨国纠纷等问题日益增多,加强司法协助是维护区域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合作的必然要求。一是细化完善协助措施。依托中国一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司法合作机制,在与多方沟通、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之间落实信息互通、调查取证协助、法律文书送达、外国法查明等司法协助细则,推动建立更加常态化、制度化的涉外司法协助机制。二是打造区际司法协助信息化平台。利用数字检察优势,建立跨国大数据平台,探索搭建覆盖中亚五国及俄罗斯的区域性司法信息数据库,平台需嵌入智能翻译与加密传输功能,确保信息的实时性与安全性。通过平台实现电子卷宗、电子证据的制作、流转、移送等,提高沿线国家间司法合作效能。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交流活动,依托最高检“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中亚国家司法合作交流基地建设,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开展互访、培训、学术研讨等合作项目。
* 本文为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研究”(GJ2024C03)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7月(司法实务版)
来源:中国检察官